財政部 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《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(人社部發[2008]100號)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人事廳(局)、勞動保障廳(局),財政部駐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,中國人民銀行上?偛、各分行(營業管理部)、各省會(首府)城市中心支行、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,各國有商業銀行、股份制商業銀行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:
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,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,現將《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自本文印發之日起,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〈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金[2003]70號)廢止。
附件:1.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
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
附件
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,加強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(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)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,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》(國發[2008]5號)及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文件規定精神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(以下簡稱貼息資金),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(以下簡稱借款人)用于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、經辦銀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(以下簡稱小企業)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的財政貼息資金。
根據國家規定,貼息資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擔;鸬娘L險補償機制和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微利項目,由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,并報財政部、中國人民銀行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。
本辦法所稱貸款,是指按照《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》(銀發[2002]394號,以下簡稱《小額貸款辦法》)等文件規定,由經辦銀行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。
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,是指按照《小額貸款辦法》的規定,受托運作小額貸款擔;鸬膿C構。
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,是指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、股份制商業銀行、城市商業銀行、城鄉信用社等金融機構。
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
第四條 除東部沿海七省市(北京、上海、山東、江蘇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,以下簡稱七省市)外,其他。▍^、市)所需貼息資金中由中央財政負擔部分,由財政部根據貸款預計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,安排專項資金,列入中央財政預算;貼息資金中由地方負擔部分,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。
七省市所需貸款貼息資金,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。
第五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(含計劃單列市,不含七省市,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)申請,經審核后向申請地方預撥貼息資金,年終進行清算。省級財政部門按季向地市財政部門預撥貼息資金。
第六條 全國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關于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,做好貼息資金的決算。
省級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,并附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(以下簡稱專員辦)審核意見,報財政部審核清算。
七省市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,并附專員辦審核意見,報財政部備案。
第七條 根據各。▍^、市)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,經審核確認后,中央及省級財政從貼息資金中安排擔;鸬娘L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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